7.2 如果采集的固體廢物份樣數與表 3 中的份樣數不符,按照表 3 中與實際份樣數最接近的較小份樣數進行結果的判斷。
7.3 根據本標準第 4.2.4 條采樣,采樣份樣數小于表 1 規定最小份樣數時,檢測結果超過 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 中相應標準限值的份樣數大于或者等于 1,即可判定該固體廢物具有該種危險特性。
7.4 在進行毒性物質含量危險特性判斷時,當同一種毒性成分在一種以上毒性物質中存在時,以分子量最高的物質進行計算和結果判斷。
7.5 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危險廢物類別,并按代7碼“900-000-××”(××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
6 樣品檢測
6.1 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鑒別的檢測項目應根據固體廢物的產生源特性確定,必要時可向與該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鑒別工作無直接利害關系的行業專家咨詢。經綜合分析固體廢物產生過程生產工藝、原輔材料、產生環節和主要危害成分,確定不存在的危險特性,不進行檢測。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鑒別使用 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 規定的相應方法和指標限值。
6.2 檢測過程中,可首先選擇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險特性進行檢測。任何一項檢測結果按本標準第 7章可判定該固體廢物具有危險特性時,可不再檢測其他危險特性(需要通過進一步檢測判斷危險廢物類別的除外)。
6.3 固體廢物利用過程或處置后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應首先根據被利用或處置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進行判定。
5 制樣、樣品的保存和預處理
采集的固體廢物樣品應按照 HJ/T 20 中的要求進行制樣和樣品的保存,并按照 GB 5085.1、GB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 中分析方法的要求進行樣品的預處理。
4 樣品采集
4.1 采樣對象的確定
4.1.1 應根據固體廢物的產生源進行分類采樣,禁止將不同產生源的固體廢物混合。
4.1.2 生產原輔料、工藝路線、產品均相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生產線,可以采集單條生產線產生的固體廢物代表該類固體廢物。
4.2.2 堆存狀態的固體廢物,應以堆存的固體廢物總量為依據,按照表 1 確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樣數。
4.2.3 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生產設施自試生產以來的實際最大生產負荷時的固體廢物產生量為依據,按照表 1 確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樣數。滿足第 4.1.2 條規定的固體廢物,以固體廢物產生量最大的單條生產線最大產生量為依據,按照表 1 確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樣數。固體廢物產生量根據以下方法確定:
a) 連續產生固體廢物時,以確定的工藝環節一個月內的固體廢物產生量為依據,按照表 1 確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樣數。如果連續產生時段小于一個月,則以一個產生時段內的固體廢物產生量為依據。
b) 間歇產生固體廢物時,如固體廢物產生的時間間隔小于或等于一個月,應以確定的工藝環節一個月內的固體廢物最大產生量為依據,按照表 1 確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樣數。如固體廢物產生的時間間隔大于一個月,以每次產生的固體廢物總量為依據,按照表 1 確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樣數。
4.2.4 以下情形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可以不根據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確定采樣份樣數:
a) 鑒別樣品為本標準第 4.1.3 條 a)例所規定的物質,可適當減少采樣份樣數,份樣數不少于2 個。固體廢物為 4.1.7 條所規定的廢棄包裝物、容器時,內容物的采樣參照本條執行。
b) 固體廢物為廢水處理污泥,如廢水處理設施的廢水的來源、類別、排放量、污染物含量穩定,可適當減少采樣份樣數,份樣數不少于 5 個。
c) 固體廢物來源于連續生產工藝,且設施長期運行穩定、原輔材料類別和來源固定,可適當減少采樣份樣數,份樣數不少于 5 個。
d) 貯存于貯存池、不可移動大型容器、槽罐車內的液態廢物,可適當減少采樣份樣數。敞口貯存池和不可移動大型容器內液態廢物采樣份樣數不少于 5 個;封閉式貯存池、不可移動大型容器和槽罐車,如不具備在卸除廢物過程中采樣,采樣份樣數不少于 2 個。
e) 貯存于可移動的小型容器(容積≤1000L)中的固體廢物,當容器數量少于根據表 1 所確定的最小份樣數時,可適當減少采樣份樣數,每個容器采集 1 個固體廢物樣品。
f) 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貯存、利用、處置等環境事件涉及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因環境事件處理或應急處置要求,可適當減少采樣份樣數,每類固體廢物的采樣份樣數不少于 5 個。
g) 水體環境、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過程產生的,需要按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的水體沉積物及污染土壤等環境介質,以及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如鑒別過程已經根據污染特征進行分類,可適當減少采樣份樣數,每類固體廢物的采樣份樣數不少于 5 個。
4.3 份樣量的確定
4.3.1 固態廢物樣品采集的份樣量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a) 滿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b) 依據固態廢物的原始顆粒最大粒徑,不小于表 2 中規定的質量。
4.3.2 半固態和液態廢物樣品采集的份樣量應滿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4.4 采樣的時間和頻次
4.4.1 連續產生。樣品應分次在一個月(或一個產生時段)內等時間間隔采集;每次采樣在設備穩定運行的 8 小時(或一個生產班次)內完成。每采集一次,作為 1 個份樣。
4.4.2 間歇產生。根據確定的工藝環節一個月內的固體廢物的產生次數進行采樣:如固體廢物產生的時間間隔大于一個月,僅需要選擇一個產生時段采集所需的份樣數;如一個月內固體廢物的產生次數大于或者等于所需的份樣數,遵循等時間間隔原則在固體廢物產生時段采樣,每次采集 1 個份樣;如一個月內固體廢物的產生次數小于所需的份樣數,將所需的份樣數均勻分配到各產生時段采樣。
4.5 采樣方法
4.5.1 固體廢物采樣工具、采樣程序、采樣記錄和盛樣容器參照 HJ/T 20 的要求進行,固體廢物采樣安全措施參照 GB/T 3723。
4.5.2 在采樣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成分的損失、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4.5.3 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應在固體廢物排(卸)料口按照下列方法采集:
a) 由卸料口排出的固體廢物
采樣過程應預先清潔卸料口,并適當排出固體廢物后再采集樣品。采樣時,采用合適的容器接住卸料口,根據需要采集的總份樣數或該次需要采集的份樣數,等時間間隔接取所需份樣量的固體廢物。每接取一次固體廢物,作為 1 個份樣。
b) 板框壓濾機
將壓濾機各板框順序編號,用 HJ/T 20 中的隨機數表法抽取與該次需要采集的份樣數相同數目的板框作為采樣單元采取樣品。采樣時,在壓濾脫水后取下板框,刮下固體廢物。每個板框內采取的固體廢物,作為 1 個份樣。
4.5.4 堆存狀態固體廢物采樣
a) 散狀堆積固態、半固態廢物
對于堆積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0.5m 的散狀堆積固態、半固態廢物,將固體廢物堆平鋪為厚度為10~15cm 的矩形,劃分為 5N 個(N 為根據第 4.2 條確定的所需采樣的總份樣數,下同)面積相等的網格,順序編號;用 HJ/T 20 中的隨機數表法抽取 N 個網格作為采樣單元,在網格中心位置處用采樣鏟或鍬垂直采取全層厚度的固體廢物。每個網格采取的固體廢物,作為 1 個份樣。
對于堆積高度大于 0.5m 的散狀堆積固態、半固態廢物,應分層采取樣品;采樣層數應不小于 2層,按照固態、半固態廢物堆積高度等間隔布置;每層采取的份樣數應相等。分層采樣可以用采樣鉆或者機械鉆探的方式進行。
b) 敞口貯存池或不可移動大型容器中的固體廢物將容器(包括建筑于地上、地下、半地下的)劃分為 5N 個面積相等的網格,順序編號。液態廢物,用 HJ/T 20 中的隨機數表法抽取 N 個網格作為采樣單元采取樣品。對于無明顯分層的液態廢物,采用玻璃采樣管或者重瓶采樣器進行采樣。將玻璃采樣管或者重瓶采樣器從網格的中
心位置處垂直緩慢插入液面至容器底;待采樣管/采樣器內裝滿液態廢物后,緩緩提出,將樣品注入采樣容器。對于有明顯分層的液態廢物,采用玻璃采樣管或者重瓶采樣器進行分層采樣。每采取一次,作為 1 個份樣。固態、半固態廢物,固體廢物厚度小于 2m 時,用 HJ/T 20 中的隨機數表法抽取 N 個網格作為采樣單元采取樣品。采樣時,在網格的中心位置處用土壤采樣器或長鏟式采樣器垂直插入固體廢物底部,旋轉 90o后抽出。每采取一次固體廢物,作為 1 個份樣。固體廢物厚度大于或等于 2m 時,用HJ/T 20 中的隨機數表法抽取(N ?1)(四舍五入取整數)個網格作為采樣單元采取樣品。采樣時,應分為上部(深度為 0.3m 處)、中部(1/2 深度處)、下部(5/6 深度處)三層分別采取樣品。每采取一次,作為 1 個份樣。
c) 小型可移動袋、桶或其他容器中的固體廢物將各容器順序編號,用 HJ/T 20 中的隨機數表法抽取 N 個容器作為采樣單元采取樣品。根據固體廢物性狀,分別使用長鏟式采樣器、套筒式采樣器或者探針進行采樣。每個采樣單元采取 1 個份樣。當容器最大邊長或高度大于 0.5m 時,應分層采取樣品,采樣層數應不小于 2 層,各層樣品混合作為 1 個份樣。如樣品為液態廢物,將容器內液態廢物混勻(含易揮發組分的液態廢物除外)后打開容器,將玻璃采樣管或者重瓶采樣器從容器口中心位置處垂直緩緩插入液面至容器底;待采樣管/采樣器內裝滿液體后,緩緩提出,將樣品注入采樣容器。
d) 封閉式貯存池、不可移動大型容器或槽罐車中的固體廢物貯存于封閉式貯存池、不可移動大型容器或槽罐車中的固體廢物應盡可能在卸除固體廢物過程中按第 4.5.3 a)方法采取樣品。如不能在卸除固體廢物過程中采樣,按 4.5.4 b)方法從貯存池、容器上部開口采集樣品。如存在卸料口,則同時在卸料口按 4.5.3 a)方法采集不少于 1 個份樣。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份樣 the sample
指用采樣器一次操作,從一批固體廢物的一個點或一個部位按規定質量所采取的固體廢物。
3.2 份樣量 weight of a sample
指構成一個份樣的固體廢物的質量。
3.3 份樣數 number of samples
指從一批固體廢物中所采集的份樣個數。
3.4 環境事件涉及的固體廢物 solid waste referring to an environmental incident
指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貯存、利用、處置等環境事件涉及的固體廢物,以及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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